发布者:陈新玉|时间:2020年02月28日|4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文系证券从业人员私自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委托理财的行为,按照法律而言,该种委托系违法违规行为,委托理财行为应认定无效,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即证券从业人员应退还相关款项。法院具体认定如下:
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时,为供职于证券公司的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其接受被上诉人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规定的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双方之间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故上诉人处分被上诉人证券账户内的财产在未被追认的情形下属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上诉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和被上诉人证券账户财产的实际处分者,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仍然委托其进行证券交易,亦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一审法院在正确认定双方主次责任之后,酌定双方分责比例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损失与合同不具有因果关系和其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